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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出台重磅政策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

出台《竹山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单项最高可奖补200万元

日期: 2022-01-04 10:58:02      来源:十堰市文化和旅游局


近日,竹山县人民政府正式出台《竹山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重磅奖补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全力打造百亿文旅康养产业集群。

奖励范围:

(1)对新进规、规上企业年增加值增幅、年完税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文旅企业进行奖补。

(2)对A级景区、星级宾馆、星级民宿(农家乐)、A级旅行社、全域旅游示范区、湖北省旅游名镇(名村、名街)、旅游休闲街区等系列旅游品牌创建单位进行奖补。

(3)对旅游营销合作的旅行商、新注册旅行社以及招徕县外游客达到规定标准的旅行社进行奖补。

(4)对申报批准开展的文旅节会活动进行奖补。

(5)对旅游规划编制单位,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经营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参加各级旅游大赛获奖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补。

(6)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以上政府及文旅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单位、企业及个人,以及各类旅游品牌创建、培植企业进规牵头单位进行奖励;对旅游招商引资进行优惠。

奖励资金来源及奖补标准。从2022年起,县政府每年统筹各类财政资金3000万元,用于奖补文旅康养项目建设和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对文旅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为旅游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社会团队和个人分类别给予2000元--200万元奖补。

奖励资金兑付。凡符合奖励范围的旅游企业、单位和个人,每年底按要求申报。县文旅局、县财政局审核确认,经县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领导小组审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据实拨付奖励资金。

《办法》有效期限。本奖励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

竹山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全县全域旅游发展步伐,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十四届十四次全会精神,大力培育百亿级文旅康养产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25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从2022年起,县政府每年统筹各类财政资金3000万元(其中:县财政预算每年增加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奖补文旅康养项目建设和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范围和标准

1.对全县规上文化制造业、文化服务企业和规上文化批零业企业,年增加值增幅排序各取前2名,依次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规上文化旅游企业年增加值增幅达到20%以上,根据增幅率给予1万元—5万元奖励。

3.对当年新进规、小进规文化旅游企业按5万元/个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对进规牵头责任单位按2万元/个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4.对年完成税收达30万元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3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税收,奖励递增1万元。

5.对新招商引资的文化旅游企业,按照《竹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条》予以奖补。

6.完成乡镇全域旅游总体规划、旅游景区修建性规划编制,经县级以上评审并通过的,每个规划奖补乡镇10万元。

7.当年新评定的国家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企业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创建指导单位3万元、1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县城街区或乡镇集镇创建达到国家4A景区标准、美丽乡村创建达到国家3A景区标准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单位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8.对新评定为国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乡镇或旅游度假区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创建指导单位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9.当年获得湖北旅游名镇、湖北旅游名村、湖北旅游名街、省级旅游休闲街区荣誉称号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创建指导单位3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命名为国家、省、市康养旅游品牌的申创主体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创建指导单位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对当年新建或改造升级为三星级、四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创建企业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创建指导单位2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星级饭店年客房出租率达到70%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2.凡在县内新注册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含门市部),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每年奖励1万元;当年招徕县外游客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评定的3A级、4A级、5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创建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13.实施政府与市场主体合作旅游营销模式,向竹山输送游客。公开遴选全县旅游营销推广及“旅游直通车”项目合作对象,签订合作协议,达到年度输送游客目标,年奖补合作对象旅游营销推广费用90万元,输送“一日游”游客按20元/人次对合作对象予以奖补,输送“两日游”游客按150元/人次标准对合作对象予以奖补。

14.对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经营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省级以上旅游商品大赛中荣获二等奖以上的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15.对获得国家、省部级旅游荣誉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16.对在县内旅行社或景区从业的专职导游,取得全国高级、中级、初级导游员等级证书的,每月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奖励补助;从业期间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一次性奖励。

17.积极推动发展节会经济,对县政府审批同意开展的文旅节会活动费用给予“一事一议”奖补支持;对承办国家、省、市、县级重大旅游节会活动的承办单位,分别是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积极参加县政府组织的市外各类市场促销活动的旅游企业,每次奖励2000元;对在旅交会或展览会上设立展台的旅游企业,奖励展台所需费用的50%,年度累计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2万元。

18.对入驻途家、携程、百度、驴妈妈等知名网站,或自建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奖励申报事项

1.凡符合奖励标准的旅游企业、单位和个人,需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文化旅游产业奖励申请表》及其他相关印证材料。

2.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对提出申请奖补的事项进行核对确认后,经县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审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据实拨付奖励资金。

3.申报奖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联合调查核实后,取消其当年奖励,依法追回已获奖补资金。公职人员在奖补资金兑现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4.凡申报奖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年度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条件。同一企业、单位和个人,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照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本奖励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奖励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通讯员 范康生 李轩1597296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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