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销号管理制度》《十堰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4-06421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2日 11:30:28
效力状态
有效

十政办发〔2024〕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销号管理制度》

《十堰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销号管理制度(试行)><十堰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制度(试行)>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37号)已经失效,为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现重新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1月11日

十堰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销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湖北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管监察工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所有事故隐患实行销号管理。

(一)事故隐患来源。一是生产经营单位日常检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二是行业监管部门检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三是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经认定为事实的事故隐患;四是上级交办的隐患。

(二)建立事故隐患清单。行业监管部门应建立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清单台账,并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事故隐患清单记录的情况应客观、全面、准确,须明确隐患单位、隐患部位、发现时间、隐患来源(检查人)、计划整改销号时间,确保所有事故隐患全录入,做到“有查必留痕”“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三)制定整改方案。事故隐患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照事故隐患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整改方案须明确整改目标和任务、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四)明确整改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凡是检查排查、举报、投诉、信访以及上级交办的事故隐患,均由隐患所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整改,限时消除,确保隐患不演变为事故;行业监管部门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负责具体指导、督促监督、验收复查、隐患销号。

(五)督促整改落实。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类、建档和上报,并按照“三定”(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的原则,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记录。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程设备、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进行认定,分级和上报。企业无条件认定、分级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重大隐患的等级,论证和编制整改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重大隐患等级,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安委会依照事故隐患等级,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向重大隐患企业所在地的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同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湖北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

(一)挂牌督办实施。对已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属地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明确具体职责,协调解决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后,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包括: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责任机构和人员、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当做到“五到位”,即整改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期限到位、责任人到位、应急预案到位。

(三)重大事故隐患销号。隐患整改完成后,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具备自行组织评估条件的,应当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向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核销重大事故隐患的书面申请,经批复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重大隐患整改延期。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规定的治理限期内完成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限期整改时限届满前10日内,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下达指令的部门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可顺延相应期限。

(五)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公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销号等信息,应在同级主流媒体和相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要求完成相关隐患和问题整改。对经停产,停业整顿治理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七条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销号管理中不作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及十堰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追责问责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八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销号管理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十堰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十堰市内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督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判定标准予以认定。没有明确判定标准的,可将经核查认定如不及时排除或整改,可能造成1人以上遇难或者3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本制度所指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制度所指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属于本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长热线12345、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书信、走访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违法行为。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适用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或有效通讯联系方式(手机号码)等。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提供事件的时间、地点、问题、情形等情况,并协助调查。对不愿提供自己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匿名举报人,尊重其意愿,但不进行奖励。

第七条  对实名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5000元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就同一个事项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的,由最先受理举报且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同一事项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基本相同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对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对联名举报人给予共同奖励,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及时上报上级组织。

举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依法进行现场处置。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在举报事项经查属实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知具备奖励资格条件的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一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制度的奖励规定。

(一)正在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四)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已依法调查处理的。

(七)重复举报的。

(八)举报受理部门依法认为不应当奖励的。

举报受理部门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奖励规定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解决,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编号:

十堰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登记表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登记人:

举报人

姓名

化名

代号

性别

年龄

住址

单位

联系电话

举报内容:

领导批示:

承办科室

查证是否属实

承办情况:

编号:

十堰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审批表

时间:    年      月      日

举 报 人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实际居住地

联系电话

举报情况核实结果

奖励依据及 金 额

根据《十堰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制度》第    条

款规定,拟奖励现金人民币      元。

受理科室意    见

(公章)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公章)

市财政局

意    见

(公章)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