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景区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336/2021-04598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文字号
十文旅发〔2020〕37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16日 08:36:55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有关文旅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十政发〔2020〕16号 )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景区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垂钓赛事活动及社会组织垂钓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实施重点水域禁捕、规范垂钓管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工作要求,是推进水域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措施,对落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意义重大。要按照“系统规划、有序引导、科学规范、严格管控”的要求,切实加强研究谋划,落实行业主管责任,有序引导文化旅游企业在景区景点天然水域规范开展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规范组织垂钓体育赛事活动,规范休闲垂钓协会等社会组织垂钓行为。严禁利用垂钓从事或变相从事渔业生产行为,杜绝垂钓行为对水域生态、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造成破坏。

二、严格落实工作要求。一是加强垂钓活动研判。对景区垂钓活动、垂钓比赛及垂钓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的垂钓活动要事先进行深入调查研判,科学评估垂钓活动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影响程度,确保水域生态环境安全。二是探索建立垂钓活动备案制度。探索建立景区垂钓、垂钓赛事、社会组织垂钓活动登记备案制度,对景区组织开展的垂钓活动、政府部门组织的垂钓赛事活动及社会组织开展的垂钓活动实行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双重备案。三是严格落实禁捕工作要求。在《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规定的“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各旅游景区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钓(单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类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铒、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对在景区水域实施“绝户网”“迷魂阵”“电毒炸”、地笼、滚钩等违法捕捞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三、大力加强宣传监管。 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多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中央及省、市相关水域生态保护及禁捕政策措施。引导水上景区企业强化生态环保理念,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在景区醒目位置设置法律法规宣传告示牌、提醒牌、警示标语,提升游客水生生物保护意识,争取游客理解支持。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垂钓赛事活动、社会组织垂钓活动、景区水上垂钓活动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垂钓和经营行为及时制止,并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管、公安、海事、渔业主管部门举报。

十堰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7月16日


十堰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