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08年6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文化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部政府信息,是指文化部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全面真实、及时便民、信息共享、对外公开先对内公开;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文化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相关重要文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相关机制,明确公开内容,组织、协调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系。文化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第五条 各司局按职能分工做好本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司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又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既对信息公开负责,又对公开信息的安全负责。

  各司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本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本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局分管领导具体进行协调,布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各司局办公室主任是本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

  第六条 文化部信息中心负责配合协调各司局维护和更新在文化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网上查询功能,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

  二、主动公开

  第七条 文化部各司局应当按职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并及时更新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相关内容:

  (一)机构职能,包括机构概况、领导介绍、内设机构和职责。

  (二)文化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文化业务,包括:

  1、文化行政许可事项。

  2、文化行政执法项目设置及依据。

  3、重大文化项目。

  4、重大文化活动。

  5、重大文化设施建设工程。

  6、文化行业标准。

  7、文化展会。

  8、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建立全员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从文件形成初始,起草人就要明确其公开属性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还是不予公开,在运转审核过程中,核稿人、审核人、签发人等每一个环节的经手人都要对文件的公开属性进行确认。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文件,经领导审签印发后,即由起草文件的司局办公室按时公开,最晚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各司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司局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督办,确保应该公开的信息及时公开,同时,对不应该公开的信息严格把关。

  第九条 建立文化部政府信息对外公开先对内公开制度。在机关办公网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凡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先由司局办公室在机关办公网政府信息公开栏公开,再通过文化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对于只涉及特定主体权利义务,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依申请向申请人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文化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二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由相关司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公开范围的但尚未公开的,立即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可部分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信息内容。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依法不属于文化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三条 文化部办公厅统一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能分工分送到相关司局办理。相关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文化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要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文化部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四、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成立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小组。由办公厅一位负责同志牵头,办公厅机要档案处及相关处室和各司局办公室主任参加。审查小组负责对拟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小组要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前产生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集中进行审查,并报办公厅和部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新形成的政府信息,原则上由相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审定,认为可以公开,即由司局办公室负责公开。司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由司局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送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小组研究审定或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领导审定。

  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经部领导同意后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公开渠道、途径

  第二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文化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采访、向新闻媒体供稿、召开专题会议、印发相关资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文化部政府门户网站为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凡是适合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文化部政府信息都应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二条 出台有关文化政策法规、文化部举办的适合对外宣传的重大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出的重大决定、实施的重要举措和突发事件等应及时组织宣传报道。

  六、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办公厅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对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主要是各司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全面准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和考核制度。通过开设网上投诉信箱,聘请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组织网上评议问卷调查,同时结合文化部信息中心的信息报送评比结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人事司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各司局领导干部年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五条 建立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厅、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司局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及时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故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职责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文化部各司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文化部办公厅、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举报。办公厅、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收到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文化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各司局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编制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3月底前公布。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机关各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文化部直属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