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文化文〔2017〕183号
有效期两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规范营业性演出市场,保障演出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三条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并视情况派员现场指导和协调。演出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文化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演出所在地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实施对本辖区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文化行政部门可采取组织召开演出协调会、发工作联系函等方式,加强与公安、消防、供电、医疗卫生、工商等部门的工作会商与对接,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五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做好对已批准营业性演出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落实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约谈制度,督促演出单位(演出单位含主承办单位、演出场所、演出票务)自觉开展内容自审、票务销售管理、隐患自查、安全防控等工作,形成工作台账。
第六条 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应对本辖区内举办的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实地现场监督管理;对其他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实地抽样监督管理。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场地设备、设施安全和安全应对措施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在对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现场监督管理时,预计观众人次在1000人以下的,应安排不少于2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预计观众人次在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应安排不少于3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预计观众人次在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应安排不少于4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预计观众人次超过5000人的,应安排不少于5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演出所在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力量不足时,应报请上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派员,或由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其所辖地区其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派员,共同参与营业性演出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营业性演出活动开展现场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批准文件。核查批准文件载明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演出时间、演出地点、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等内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还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1、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2、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3、依法取得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验收文件;
4、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营业性演出活动中是否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内容;舞台背景视频中是否含有禁止内容。
(四)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告知观众。
(五)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六)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记录备查。
第九条 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对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管理时,应当对演出活动采取拍照、视频录像等方式进行全程记录,记录内容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纳入执法监督工作档案存档备查。
第十条 演出举办单位必须为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提供必要的演出现场监管区域及其坐席,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现场监管临时指挥区域;
(二)音视频调控台监管区域;
(三)现场架设录音、录像设备监管区域;
(四)现场舞台监管区域。
演出举办单位还必须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演出现场监管证件及车辆通行证件。
第十一条 在营业性演出现场执勤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应在演出前到达现场,与场所负责人、演出主办方负责人进行沟通,核验有关材料,全面了解演出筹备情况及演出流程和应急预案,及早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演出开始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还应与公安等部门的现场负责人接洽,保持畅通联系。
(二)对营业性演出活动内容进行现场监管,采取拍照、视频录像等方式进行全程记录。
(三)演出现场发生突发应急事态时,现场监管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向主管领导及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报告。遇非原则性违规现象,应尽量采取现场记录、事后执法的方式予以妥善处置。非突发紧急事态不得采取停止演出的方式进行执法。
第十二条 承担现场监督管理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人员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应当将现场监督管理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现场监督管理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